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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企業拒絕整改將可對其采取停電等措施
發布日期:2016-05-14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征求意見稿)》,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本次征求意見稿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另外,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也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照上述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及時解除上述規定的措施。
意見稿還要求,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6月5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寄送信函、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